《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李伟君,男,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正科级,原黑龙江省富锦市交通局局长。
年7月1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被鹤岗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0月16日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3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君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当月9日立案。年3月25日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年7月,被告人李伟君为帮助肖某、查某(均另案处理)顺利承揽省道小佳河至忠仁公路宏胜至富锦段改扩建工程A1标段,李伟君与查某串通让其借用六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该工程A1标段投标活动。
后肖某、查某仅借用到三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为使肖某、查某顺利中标,李伟君另行找到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并事先将标底告知查某。
通过被告人李伟君的帮助,肖某、查某以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中标金额45,,元。
二、受贿罪
1.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人民币5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2支付富锦市交通局拖欠部分工程款。
2.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聂某人民币1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聂某联系富桦公路施工承包人李某2采购了聂石场的石料。
3.年8月8日,查某、肖某顺利中标省道小佳河至忠仁公路宏胜至富锦段改扩建工程A1标段(以下简称A1标段),该标段共15公里。李伟君与查某双方事先约定仅由查某实际施工10公里,后查某向李伟君表示想要承揽剩余5公里,李伟君明确表示如果想干拿万元利润,查某表示同意。年8月,李伟君驾车在富锦市与查某见面,查某对李伟君说,先给你拿万,你先用着,随后将装有万现金的塑料袋放在李伟君车上。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将A1标段剩余5公里,交由肖某、查某施工。
4.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人民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联系富宏公路施工承包人员采购了杨石场的石料。
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人民币4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2承揽了富锦市农村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工程。
6.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邢某1人民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邢某1中标富锦市农村公路工程项目。
7.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人民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2支付富锦市交通局拖欠工程款。
8.年9月,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3人民币20万元,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3承揽年富锦市农村公路长安桥建设项目。
综上,被告人李伟君受贿8起,涉案金额人民币万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君主动返还赃款万元,年11月5日侦查机关将该款项存入南山区财政账户。
经侦查,被告人李伟君于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君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伟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伟君与肖某、查某在串通投标犯罪中,系共同犯罪,李伟君系主犯,经查与事实相符。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伟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伟君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李伟君收受查某万元部分系索贿,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已经依法予以认定,不再赘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李伟君虽无前科劣迹,但在与他人串通投标后又多次收受多人贿赂,不属于初犯、偶犯,故对该观点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李伟君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系吸收或牵连的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观点。
为严明国法,保护国家、公民、集体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伟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伟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上述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