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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6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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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很多人在别人的借款中,常常为了自己面子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那么,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但未注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案是“不用”,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学习一下。

简要案情

被告孙二某、于某系夫妻关系,两夫妻通过孙二某之兄孙大某认识原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4个月,并出具借条,被告孙二某、于某两夫妻分别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其兄孙大某也在旁签名但未写明身份及信息,未标注保证人字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陆续支付利息至年7月29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应按借条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孙二某之兄孙大某没有在借条上标注保证人字样,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了被告孙二某、于某承担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孙二某之兄孙大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

要以保证的方式来预防债权危机时,必须先要和保证人建立起保证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保证合同来建立的。那么如何建立保证法律关系呢?

保证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包括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责任的种类、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等。在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撰稿:峻德人民法庭郑智慧

编辑:政治部周洪波

审核:政治部付佳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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