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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11 11:44:00

德国7月消费者物价指数年率/月率终值


中新2月20日电《澳门》20日刊出社论《实行“赔钱减刑”须有配套措施》。社论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意见,赔钱减刑规定引关注。人们会担心法律沦为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因此,赔钱减刑要真正达到应有效果,需配套措施。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不仅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并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合法、正当利益。文章摘编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赔钱减刑”的规定引起舆论普遍关注。二○○七年,广东省东莞市曾尝试“赔钱减刑”。东莞法院在超过三十宗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实行赔钱减刑。其中包括一起抢劫致死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五万元人民币,被告一审仅被判处死缓。“赔钱减刑”随即引发舆论的讨论,其焦点在于:“赔钱减刑”是否会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公平?一些有钱人是否会获得法律的“优待”?据解释,“赔钱减刑”并非有钱就减刑,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条件下,对受害人利益的经济赔偿,也是对社会矛盾的积极化解。况且,《意见》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就刑罚的目的而言,通常有两种,一是惩罚,二是教育挽救。倘若罪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反映罪犯的主观恶性降低,就更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因此,法律规定可据此酌情从轻,符合刑罚的目的。因为只是婚姻家庭之类的民间纠纷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相对于让当事人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多的补偿和慰藉更为务实。事实上,惩罚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治病救人”才是法制的宗旨。既然相关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高,适当引入“赔钱减刑”以激发罪犯积极赔偿的动力,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不仅无损于法律权威性,反倒彰显了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的智慧,法律的社会效益也有望得以最大化。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是“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当一个人犯罪后,他被认为是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法律尊严,因此,对罪犯就必须按照法律严惩,被害人在罪犯的量刑上毫无发言权。然而,当今的国际社会,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犯罪是对国家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双重损害,并且对公民的损害并不亚于对国家秩序的损害;刑事诉讼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让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得到修复。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要体现被害人的意愿和自主权,如在庭审中被害人有权独立发言,有权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对待罪犯既要惩罚,也要提倡关爱、挽救、治疗被告人与罪犯,能用非监禁处理方式的,尽量运用非监禁方式。当然,在公众的心目中,“赔钱减刑”极易被幻化成有权有势者嚣张跋扈地向穷人叫嚣着“用钱买你一条命”的可怖场景。人们担心,法律面前本该人人平等,但当法律沦为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不仅无法救济穷人的权利,反而变身为富人的免罪符。这就是在此前杭州胡斌飚车案、孙伟酩醉驾案发生后,公众对富人“花钱找人摆平”的言论及“赔钱减刑”的判罚表现出义愤填膺的根本原因。因此,“赔钱减刑”要真正达到它应有的效果,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赔钱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标准应统一和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法官放大自由裁量权,滋生出司法腐败。第二,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纠正法官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知情权与话语权,要将宽严相济刑事*策的相关规则与量刑信息置放在阳光下,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避免法官徇私枉法,歪曲*策善意。人们相信,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不仅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并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合法、正当的利益。


稳扎稳打


数日蹲守,一无所获。嫌疑人在老挝的宽广人脉,为他们藏身匿迹提供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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