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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6 0:37:00

梧州三男子在参与*博时被怀疑出“老千”,遭到对方多人捆绑、殴打,并被威胁支付十万元“赎金”。

迫于无奈,三男子最终筹集了2万元交付给对方。

前不久,藤县法院对该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事件经过↓

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波、江某红等6人伙同江某、江少某、江水某、江洪某(均另案处理)在藤县宁康乡某村江某虎家的麻将室内,以被害人梁某雄、梁泽某、何某森在参与*博时出“老千”为由,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并要求赔偿损失。

随后,江某波、江某红等人用绳索绑住梁某雄、梁泽某、何某森的双手,将三被害人拉到平桂村“那六岭”(地名)的半山上,威胁三被害人给付十万元“赎金”。在梁某雄三人提出异议时,江某波等人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梁某雄、梁泽某体表损伤。

梁某雄三人迫于无奈,只好通过李某筹集元交给江某秀、江某武等人进行瓜分。经鉴定,被害人梁某雄、梁泽某的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波、江某红等6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同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元,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

被告人江某波、江某红等6人及其同伙均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江某波、江某红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六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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