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名称
鹤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经费来源
市财*全额拨款
三、队伍编制
事业编制40个。
四、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机构职能
在市卫生健康行*部门领导下,承担具体的卫生监督规划任务实施,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监督、传染病监督、母婴保健、职业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安全协调等综合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市卫生健康行*部门的要求,拟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3.经卫生计生行*部门批准,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对卫生污染、中*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现场监督监测、采样工作。
5.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6.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7.对建设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8.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9.承担市级卫生行*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交付的其它卫生监督任务,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10.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规范监督行为,做到依法行*。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
(三)业务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全市范围内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疫情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和公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对全市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对全市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机构执业违法行为,对医疗市场进行管理;对血站执业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提出处罚意见。
4.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规定,对全市涉及放射卫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现场指导。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监测;负责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监督。
7.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全市学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对学校教学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校园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涉及学生健康的场所和项目进行卫生监督和现场监测。
8.负责涉及放射、公共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学校建筑预防性卫生监督及其它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9.负责受理被监督单位、消费者的投诉,从业人员来访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及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负责定期发布监督动态。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2.《消*管理办法》;
13.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14.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要求。
五、法定代表人
张海春
六、单位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公交路13号,邮编:
七、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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