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公益诉讼案、甘肃省敦煌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左权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公益诉讼案、江西省龙南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公益诉讼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公益诉讼案、浙江嵊州市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公益诉讼案、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公益诉讼案。
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丰富多样,既为各类别文物公益诉讼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办案经验,也为该领域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立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类型来看,包括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等;
?从线索来源看,有群众举报、代表交办、文物部门或其他机关、组织移送、刑事检察案件发现、专项排查发现等;
?从监督方式来看,既有行*公益诉讼,也有民事公益诉讼;
?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文物被违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盗掘受损、产权人擅自修缮或无力修缮致文物受损等;
?从被监督对象来看,包括地方*府、文物部门或其他行*机关、破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加强与相关行*机关的沟通协作,针对该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案件办理,注重办案实效,推动法律完善,加强案例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公益诉讼案
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公益诉讼案
6、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公益诉讼案
7、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公益诉讼案
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公益诉讼案
*维吾尔自治区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委托评估回填修复
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博乐市被盗掘古墓葬所在地。
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经*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博乐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踏勘取证。
为确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价值,博乐市院委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修复费用,该所出具《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确定墓葬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已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结合*伊犁地区同类型土墩墓的发掘工作,初步判断被盗乌图布拉格土墩墓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从墓葬规模来看,其体量巨大,等级较高;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盗挖区域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元。
年5月22日,博乐市院决定对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同年6月22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文旅局发出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对谢某某等9人提起诉讼。该局书面回复尚不具备起诉能力,请博乐市院按照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年9月7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承担乌图布拉格1号墓盗洞回填修复费用.24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年9月9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自治区文物考古所出具的《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变了古墓葬内文物的原有保存环境,不利于古墓葬内文物的继续保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将.24元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交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账户。9月10日,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9月24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博乐市有关古墓葬修复后。
年10月13日至16日,博乐市文旅局使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缴纳的盗洞回填修复费用,在自治区考古所专家现场指导下,对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进行回填修复,并在古墓葬周围立起围栏及标识。
盗掘古墓葬严重危害文物安全。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盗掘古墓葬致使墓葬受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出具勘察报告,准确确定其修复责任和费用,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证被破坏文物得以有效、专业的修复,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应用提供了有益样本。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
行*公益诉讼案
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城遗址保护*府主体责任综合治理
针对*府组织的工程施工导致的文物受损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在推动城市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文物的依法保护。
镇羌堡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二年(年),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事战略防御重镇。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招标投标,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同时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施工单位未对镇羌堡鼓楼周围采取围挡措施,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府谷县院)在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