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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律事务
前言:
某公司业务厂长赵某某在出差期间叫按摩女上门服务,结果在服务过程中赵某某猝死在床上。赵某某公司向社保局请求认定为工伤死亡,但社保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于是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同样认为不属于工伤,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属于工伤。
1基本案情
赵某某生前系某公司业务厂长,年8月25日,公司派赵某某至湖北××市、重庆奉节县洽谈*参收购业务。赵某某于年8月28日到达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农发林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参,并于年9月4日离开该镇前往重庆市奉节县××镇收购*参。当日20时左右赵某某入住兴隆镇渝景游宾馆。
年9月9日9时许,赵某某打电话叫合作伙伴陈某某去客户陈某家看*参,陈某某看完*参后连同陈某及陈某的弟弟三人到渝景游宾馆找赵某某,到宾馆后看到其坐在床上玩手机。后四人在宾馆谈*参的价格,并约定次日将陈某的*参拉到陈某某的工厂加工。洽谈约30分钟后,赵某某四人离开宾馆。赵某某与陈某某到麻将馆打麻将至14时左右。后赵某某与陈某某、麻将馆老板及其表亲一起到饭店吃午饭,在吃饭期间,每人喝了两瓶啤酒。
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陈某某到赵某某在渝景游宾馆的房间睡觉,赵某某自己去打麻将。18时许赵某某才返回渝景游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药。18时20分许,赵某某送陈某某离开宾馆后返回房间。20时38分许,赵某某与第三人林玉凤通电话。
20时49分许,赵某某给夜明珠洗脚城经营者赵某某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渝景游宾馆为其按摩。后赵某某安排员工胡某某前往渝景游宾馆为赵某某按摩。
十多分钟后,胡某某从厕所出来见赵某某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赵某某,而赵某某没有回答。胡某某过去给赵某某按摩,按了赵某某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赵某某一直没有反应。
21时14分许,胡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渝景游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赵某某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奉节县××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年9月9日21时53分”。
年9月19日,原告赵某某公司向被告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惠阳人社工伤不予认字[]第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于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2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工伤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惠仲人社工伤不予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一审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是在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
在本案中,赵某某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某某在当天上午洽谈*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某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告认定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原告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赵某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外派工作证明》、《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赵某某是因公被派至外地工作。第三人在庭审中也称赵某某是因公外派,且一年有八个月被外派在外工作,工作任务繁重而劳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在死亡时间并没有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活动,即判决赵某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赵某某虽然并不是由于在商谈生意或者清点*参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其身体产生的疲惫和劳累感,均是由于外派工作且工作任务繁重所致。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赵某某因公外派工作在宾馆内突发疾病死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而原审法院则主张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能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情形。
但是,上诉人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赵某某在死亡当晚确实是有从事个人活动,但是其从事的个人活动仅仅是接受按摩服务,且还是因工作任务繁重导致的身体疲惫才接受的按摩服务,并没有从事其它危险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和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仅仅是由于在宾馆休息突发疾病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5被告社保局答辩理由
一、赵某某系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突发疾病死亡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但系属于从事其个人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原因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规定情形,故认定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
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认定为工伤,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即要求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而职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应当具备二个要件,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及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根据前述分析,赵某某系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6二审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赵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7二审法院判决理由
一、赵某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
二、重庆市奉节县××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年9月9日21时53分”;医院的医学证明载明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
三、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县兴隆派出所对赵某某死亡事故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派出所对赵某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外,有收购*参合作伙伴陈某某等证人证明及赵某某生前单位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赵某某是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
因此,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最高法: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这一情形视同工伤,是因为它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接近,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既有病情在工作中加重的,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的加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原因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若一概认定为工伤,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恰当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目前来看,无需举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如何理解“48小时”
这里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48小时”的起算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医院,医院的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有人认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医院不合我国国情;二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没有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职工医院救治。
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法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4.如何理解“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分为两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死亡”也有一个标准。死亡标准的不同,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死亡不仅要有标准,而且死亡时间也需要证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即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机构不一致时,也是如此。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违规操作的,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医院死亡可能存在自然死亡或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的不同情形。尤其是否认定视同工伤,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在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决定,医院停止抢救措施之后,该死亡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认为,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因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视同工伤。(以上来自杨科雄:《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载《行*执法与行*审判》总第56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71~78页。)
二、参考案例
1.职工在亲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亲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职工在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确认案(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编:《中国行*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2.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代秋燕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确认案(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号行*裁定)。
3.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但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转自最高法院年公报案例)
4.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突发疾病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来源:鲁法行谈保安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因嫖娼猝死,能认定工伤吗?案例一:法国认定案例
当事人名叫XavierX(媒体没有公布他的姓氏),是巴黎一家铁路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年2月,他被公司派往卢瓦雷省出差。
虽然已经结婚,家里有老婆也有孩子,但一个人在外逍遥的Xavier把这些通通抛到了脑后。
他认识了一个当地女子,两人刚聊天没多会儿,就你侬我侬地去酒店开房。
后续发生的事情大家都懂……
或许是太过兴奋和劳累,两人激情过后没一会儿,Xavier就心脏病突发,死在了酒店的房间里。
他倒是爽歪歪地死了,但却留下倒霉的公司跟劳动部门原地扯皮。
这一扯,就是好几年。
劳动部门认为:
Xavier死在了出差期间,那么,他的死亡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公司必须支付给他家人高额的赔偿金。
公司每月大约需要支付80%的工资给他家人,直至Xavier的退休年龄。
到了退休年龄这事儿也没完,公司还得继续支付养老金。
可是,公司让他出差,可没让他跟陌生女人开房。
现在,他背着老婆在外面跟人约炮而死,还要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
这……公司怎么想怎么觉得冤枉,于是一纸诉状,把这事儿告上了法庭。
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Xavier心脏病发作的时候并不是在为公司履职,他的死亡跟工作无关,而是他跟陌生人通奸导致的……
并且,他死亡时并没有在公司定的住宿地点,而是自己找的酒店。”
据此,Xavier的死亡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他们无需为此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
但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员工在出差期间,无论是他的职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都有权获得雇主的保护。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意外,雇主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性行为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就跟洗澡、吃饭一样。”
法院据此认为:Xavier之死就是工伤,公司该咋赔就咋赔吧。
Xavier生前所在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多次上诉,但无一例外,统统败诉。
最近,公司又一次上诉失败之后,有媒体报道了这事儿。
大家发现,类似的事情早有先例,只不过不如这次狗血罢了。
案例二:我国为认定案例
基本事实:
丙系第三人乙公司职工,受指派到某物流中心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年5月19日晚,医院接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某流中心仓库,确认丙已死亡,××分类为猝死。丙之子甲,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丙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人社局认为丙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甲不服,遂提起本案行*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十四条,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丙系第三人职工,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年5月19日21时许,丙在涉案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丙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丙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丙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甲主张丙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鲁行初3号行*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丙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丙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丙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丙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例显示,到场时死者是穿戴整齐的,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的,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退一步讲,丙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关于丙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因此,丙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答辩:被上诉人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死亡不属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丙猝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答辩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说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前往某派出所调查丙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足以证明丙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三份证据相互佐证,共同证明死者丙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卖淫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丙死前未履行看守职责,其嫖娼致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依法不应认定工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丙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更不属于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主张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丙死亡不予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丙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经查,第一,关于丙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丙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某派出所调查丙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丙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丙的同事及女性当事人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丙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关于丙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丙与女性当事人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女当事人遂即给丙同事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丙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例和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二人目击。足以证实丙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下为我国相关汇总,请参考!
工伤认定的43种情形(十大类)超强汇总:
此节综合整理自劳动微言!
工伤,众所周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这是典型的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伤不一定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工伤制度的宗旨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共计十种工伤情形。此外,各省的地方性规定也增加规定了一些工伤情形。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贯彻条例的两个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七个省份(其余省份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性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竟然有43种情形属于工伤。
一、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工要素是典型的认定工伤的要素,这“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只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似乎应该保护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爱岗敬业职工!
二、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一)非工作场所的工伤
4.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5.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合理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非工作职责的工伤
6.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利益+非工作职责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8.工作时间+非工作职责+不良工作环境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
(三)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9.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0.出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1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行他字第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职业病的工伤
12.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
(一)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3.因工外出+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4.因工外出+公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5.因工外出+其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当然,这里的其他活动必须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二)因工外出+非工作原因
16.因工外出学习+休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因工驻外
18.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9.合理时间+往返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附请示的案例:矫某华、车某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某华、车某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某华、车某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复议。)
20.合理时间+往返家庭成员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21.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工作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2.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五、突发疾病的工伤
2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5.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抢救无效死亡,并没有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避免了48小时所产生的时间认定难题,甚至是人伦问题。当然,前提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26.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突破了突发疾病只能发生死亡后果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即使没有死亡,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属于工伤,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当然,其前提也依然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这两类情形对工作岗位有列举,当并非仅限定于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还包括了“等特殊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特殊工作岗位”?似乎应该结合“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予以考虑和判断。
六、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伤
27.抢险救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8.受指派+抢险救灾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29.单位组织+抵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0.受指派+防治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1.见义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七、中*的工伤
32.食堂就餐+急性中*+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3.不良工作环境+急性中*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事故的。
34.工作环境有*+中*
(1)工作环境有*+急性中*+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2)工作环境有*+中*+安监部门确认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造成中*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3)工作环境有*+急性中*+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八、感染疫病的工伤
35.受指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36.受指派+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7.受指派+往疫区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15号)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九、统一组织活动的工伤
(一)统一组织的活动
38.单位组织(指派)+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9.单位组织(指派)+文体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40.单位指派+文体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的疗养
41.官方统一组织+疗休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十、其他
4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避免随意扩大工伤范围,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力赋予部门和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法规。但,似乎目前还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法规对工伤情形予以规定!
但实践中还是开了一些口子,或许可以看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尝试?!
十一、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以上43种情形认定为工伤,但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上述43种情形之一,也不属工伤。
1.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犯罪,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了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外出+非因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认定流程及1-10级、工亡待遇标准(最新)
此节综合整理自劳动法库!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最高法行再号行*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特别提醒:行*复议或行*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复议不是行*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府规定。
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相比上年度的元,增加了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年1月18日):
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继续缩小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8%。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比上年名义下降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4.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名义下降3.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名义增长2.9%。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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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查看了水厂应对新型冠状病*常态化管理方案,水厂的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监测实验室、卫生管理档案、供管水人员每日体温检测情况、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安全防护情况、日常水质检验情况、水厂的加氯间、氯制剂库房、混凝、沉淀、过滤、消*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三家水厂对外来人员及所有员工每天进行扫码、体温监测,对公共区域进行消*,以保证整个供水环境的安全。针对发现的个别水厂存在卫生管理档案未及时进行更新问题,监督员现场进行了指导,要求各水厂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做好水源防护和安全巡查,保证节日期间水厂水质净化消*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检查的同时,卫生监督员对三家供水单位的出厂水余氯、浑浊度、色度、PH值进行了快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市民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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