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年12月28日通过)第四十条教育行*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年4月1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
二、办理所需材料
无
三、办理流程
1、下发年检评估通知
2、下发年检评估通知
3、评估结果反馈
4、年检印章
5、公示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六、为您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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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办教育科
审校
孟美希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