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日前,黑龙江从省院到市院再到区院,三级检察机关跨地域配合,依法成功监督一起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件。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盗窃罪于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判决后张某某以患有艾滋病、肝损伤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桦南县人民法院医院对张某某作了疾病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该病人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第一条严重传染病之3艾滋病病*感染者,诊断符合第十九条第8款关于艾滋病和艾滋病病*诊断标准,同意暂予监外执行。桦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此鉴定意见于年9月20日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司法局进行监管。
年,黑龙江省检察系统暂予监外辅助系统上线,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保外就医鉴定材料有进一步审查的必要,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所依医院罪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书,委托本院技术部门送交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结合送审的鉴定书中的记载,罪犯张某某艾滋病诊断成立,但在鉴定书及提供的材料中无法证明罪犯张某某已发生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3款之规定,结合注释第8条之要求,罪犯张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9日向东山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东山区司法局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东山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向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
桦南县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因为桦南县隶属于佳木斯市,鹤岗市检察机关无权对其进行监督,鹤岗市院将此事汇报给省院,由省院协调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桦南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桦南县人民法院于年3月12日作出了决定,采纳了收监执行建议,作出了对罪犯张某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将文书送到鹤岗市东山公安分局,决定执行原判刑罚。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收监决定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在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执行刑期,立即将此事汇报给了鹤岗市院,市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4月22日下发的《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否计入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指出此情况应当计入刑期,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与桦南县人民法院沟通说明情况,桦南县人民法院立即改正了执行期限,纠正了错误的刑期。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在法律理解上不一致,导致在收监环节出现了不顺畅,一度出现了搁置状态,此时罪犯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三级检察机关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不推、不靠,积极协调各方,特别与桦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到东山公安分局、东山司法局面对面交流,使各方取得了认识上的统一,最终将张某某于年3月24日收监于鹤岗市看守所执行刑罚。
此案件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使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将其监外执行期限计入到了刑期之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发挥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真正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来源:市院第四检察部
编辑:孙泽宇审核:谭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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