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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9 15:08:00

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宣判

近日,市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公交车上妨害驾驶员正常行驶的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年12月14日,被告人曲某从南山区九州公交站点乘坐向工农区新世纪广场方向行驶的22路公交车,到育才中学站点停车时,曲某因看手机错过下车。当车辆启动后,曲某走到驾驶员身边要求下车,被车上乘客劝阻。曲某见车继续行驶,遂用手拉拽驾驶员肩膀,驾驶员被迫紧急刹车停在路边,车内部分乘客摔倒,驾驶员报警。该案经审理认为,曲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拉拽,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院最终判处曲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曲某表示服判。据了解,近年来,暴力干扰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大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中,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以及抢夺操纵装置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以及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擅离职守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来源:鹤岗日报记者王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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