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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3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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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青年就业见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72号)和《鹤岗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鹤*规〔〕2号)精神,为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高青年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按照见习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六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章见习单位管理

第五条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重点是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1.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2.不按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4.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确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5.经营管理松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报。申报开展就业见习单位,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鹤岗市青年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和《鹤岗市青年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条件评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可开发见习岗位情况、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

(三)审核评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社部门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见习单位资格三年内有效。对经审核认定不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社部门予以说明。

第八条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三)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津补贴。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五)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鹤岗市青年见习期满考核表》(附件7)和《鹤岗市青年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报送人社部门。

第九条人社部门要对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进行指导,强化对见习单位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

第十条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一)以“空挂”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不按时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

(三)因单位原因导致见习人员放弃见习计划比例较高的;

(四)见习期满,逾期一月不报送期满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见习管理

第十一条见习程序及岗位管理

(一)岗位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申请报告中,须列出详细的见习计划,包括见习岗位、名称、数量、人员需求、岗位职责、见习福利待遇以及拟选用的见习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岗位批复。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就业工作总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见习单位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并批复见习岗位数量。

(三)资料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鹤岗市青年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将《鹤岗市青年见习人员名册》(附件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以及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补贴拨付管理

(一)补贴标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门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二)补贴申报与拨付。见习单位每季度向人社部门申报一次见习补贴,也可见习期满一次性申报。补贴申报资料包括:《鹤岗市青年见习补贴申请核定表》(附件8)、《鹤岗市青年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附件9)、见习单位开户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流水账单等。

(三)资金管理。就业见习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见习终止

(一)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1.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见习人员因继续深造、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原因需要终止见习协议时,填写《鹤岗市青年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6),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同意后,在3日内报人社部门办理终止见习手续,停发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1.见习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却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5.其他依法应终止见习的情形。

第四章*策保障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允许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基层服务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募、招聘。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尤其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见习人员继续留在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见习期满后,未留用的见习人员自主择业,其中自主创业的,享受相关创业扶持*策。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资格。

第十八条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案例,引导更多失业青年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单位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鹤岗市青年见习单位申请表》

2.《鹤岗市青年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3.《鹤岗市青年见习协议书》

4.《鹤岗市青年见习人员名册》

5.《鹤岗市青年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考勤表》

6.《鹤岗市青年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7.《鹤岗市青年见习期满考核表》

8.《鹤岗市青年见习补贴申请核定表》

9.《鹤岗市青年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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