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
合同的履行之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为原《合同法》所没有的,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与该条之体系为:
一、图示
二、注意
第条,不是讲履行期限的,也就不是第条第(4)项之例外,这是为第条提供评判交付时间的基准。第条讲,标的物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有另定或约有另定除外。
为什么第条不放在“买卖合同”一章?这是在拉抬电商运营模式,把他叫民法典新冠条款也可以,就这么回事。
三、直白解读
1.第1款第一句是告诉你,电商合同出售商品在途风险属于电商。至于客户无理由退货,那是第三款的事。客户老爷签单时最好验货,签了风险可是你的事。
2.第1款第二句。前半句,电商提供服务的,先查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以确定提供时间。后半句,前述凭证未载明提供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时间不符的,以实际提供时间为准。什么意思?交付时间以服务提供之实际时间为准。这是为第条服务的,就不要先考虑违不违约了。违不违约是另一个问题。这是为查明交付时间提供法定标准。
总结一、二款,线上的生意以线下的(实际交付、提供)时间为准。也可以流氓点说,以到手为准。
3.第三款内容含“方式”,这个要小心在意。
在民法上讲,法定优先,约定靠后。在商法上,约定优先,法定靠后。
第二款要盯到并注意:“且能够检索识别”这几个字,本款是针对对方交付的本来也是电子产品,如打游戏的装备一套之类。第三款要盯到并注意“方式”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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