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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据悉,年至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效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件,判处人。
据了解,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呈现案件类型集中、涵盖多个领域、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特别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严重。如鹤岗向阳区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死亡19人,经济损失.9万元;七台河景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死亡21人、失踪1人,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案件占全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9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占全部相关联职务犯罪案件的85.71%。
案例一鹤岗市向阳区煤矿
“12.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邹某、杨某某、宋某、杨某、刘某分别系鹤岗市向阳区煤矿实际投资人、矿长、通风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被告人陈某、高某分别系鹤岗市十金源矿业集团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向阳区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及技术工作。
向阳区煤矿隶属于鹤岗市十金源矿业集团。该矿在防灭火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力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年12月16日,向阳区煤矿在发现井下有一氧化碳气体渗出的情况下,仍然冒险组织人员入井作业。当日14时24分,向阳区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系矿井内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采区内煤炭自燃,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系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力。邹某、杨某某、宋某、陈某、高某、杨某、刘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七名被告人积极参加救援并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杨某某、宋某、陈某、高某、杨某、刘某作为向阳区煤矿的实际投资人、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宣判后,七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
肖某、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王某系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机电维修班班长、维修工,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工作。
年5月31日,林甸直属库生产作业中,一台输送机的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边缘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打火,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肖某、王某未能及时发现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且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王某积极参与救援。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某、王某未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排除安全隐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肖某、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李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沈阳恒达彩钢有限公司钢结构库房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年7月19日,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沈阳恒达彩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个体经营者赵广红建设钢结构库房的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安全责任由王某某负责。同年10月27日,在铺设房盖板作业时,施工负责人王某某、李某未给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也未在施工现场架设安全网,致使1名工人在高处施工作业时坠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李某明知其无安全建设施工资质仍承接建筑施工业务,且拒绝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对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漠视不理,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新晚报
段春山奚萌萌记者:戴月
编辑: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