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案件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作为债权人诉请被告李某作为债务人偿还到期借款,被告李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原告王某住所地在工农区,被告李某其住所地为鹤岗市南山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所在地即在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未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且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王某所在地为鹤岗市工农区,故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李某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李某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被告李某的上诉,维持原本院裁定。
在此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借款,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借款,如双方未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点或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可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稿:吴迪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
第十四期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定,这里有答案》